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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收购涉嫌多项违法 经营者或担刑事责任
2015-11-13 15:50  点击: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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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酒销售店外挂着的礼品回收信息(资料图)

胶东在线网2月27日讯 (记者 侯洪斌)近日,胶东在线报道了春节之后烟台礼品收购市场开始活跃,部分商家更是将收购信息发布在网上以掩人耳目(详见本网报道)。这些收购商往往经营烟酒销售业务,收购只是“兼营”,这种行为究竟是否有违相关法律,27日,胶东在线对此进行走访。

众所周知,礼品收购过程中,商贩从出售者手中购得礼品后,再转手卖给其他购买者,从中赚取差价。对于整个过程,烟台市工商局宣传科主任林吉杰表示,简单的经营方式和较大的利润空间为礼品收购提供了“生长的土壤”。目前,工商注册中并没有“礼品收购”这一类注册,所以工商部门不可能为任何商家颁发相关营业执照,也很难对收购市场进行监管。

“工商部门有权监管的,是商家的经营行为,如果礼品回收商涉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我们将依法受理,”林吉杰说,“不过根据以往经验,消费者从回收商手中购买商品后,很多都没有索要发票。由于证据不足,工商部门往往只能帮助消费者与商家协调。”

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礼品回收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文艳认为,目前我国对礼品回收无相应的立法规制,使得该产业一直游走于法律边沿,因此产生诸多的社会及法律问题。回收商家很可能会触及法律“红线”,轻则罚款,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回收礼品,还是少碰为妙。

针对部分商家向收购的商品中掺假这一行为,吴文艳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掺假行为,则由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谈及烟草类礼品的无证经营行为,吴文艳表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销售酒类必须有酒类商品零售(或批发)许可证,只能从正规渠道进货,执行严格的酒类溯源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有资质、有记录、可追查,礼品回收商家从市民手中收购酒类商品,在进货渠道上是不合法的。

“回收礼品的交易过程中,很难有任何一方缴税,如果存在偷税问题,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吴文艳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如收购的商品属于犯罪所得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收购的礼品中如果涉及到洗钱或销赃等犯罪的,商家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收购礼品便宜归便宜,但并不‘安全’。”吴文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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